|
更多法律法规 |
| ·财农 |
·财综 |
| ·财金 |
·财建 |
| ·财办 |
·教财 |
| ·财教 |
·会协 |
| ·商服贸 |
·财会函 |
| ·财办企 |
·财社发 |
| ·财预 |
·财行 |
| ·发改价格 |
·财际 |
| ·财社 |
·国粮财 |
| ·财政部令 |
·财办库 |
| ·国统字 |
·国统函 |
| ·建保 |
·建村 |
| ·建稽综函 |
·厅公路字 |
| ·建质函 |
·建质 |
| ·建规 |
·建市 |
| ·建设部令 |
·建办质电 |
| ·建金管 |
·建办质 |
| ·建住房 |
·建城 |
| ·建科 |
·建安办函 |
| ·建办城函 |
·规效能办 |
| ·建人 |
·民政部令 |
| ·人事部令 |
·劳社部发 |
| ·国资厅发分配 |
·主席令 |
| ·劳社厅函 |
·中组发 |
| ·劳社部函 |
·劳社厅发 |
| ·民办函 |
·民函 |
| ·民发 |
·农办牧 |
| ·农医发 |
·农办农 |
| ·农办医 |
·农市发 |
| ·农办机 |
·农经发 |
|
|
|
国办发[2007]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高 强 卫生部部长
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国强 卫生部副部长兼中医药局局长
成 员:李 辉 外交部部长助理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易小准 商务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刘 凡 工商总局副局长
宋明昌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吴 浈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房书亭 中医药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协调小组在中医药局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王国强兼任。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协调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协调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