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 国办发 | 国发 | 中办发 | 国税发 | 国税函 | 财关税 | 财税 | 国人部发 | 国人厅发 | 财会 | 财企 | 财库 | 保监发 | 海关 |
首页 >> 国办发 >> 国办发[2007]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   找法规请联系找法规联系我
更多法律法规
·财农
·财综
·财金
·财建
·财办
·教财
·财教
·会协
·商服贸
·财会函
·财办企
·财社发
·财预
·财行
·发改价格
·财际
·财社
·国粮财
·财政部令
·财办库
·国统字
·国统函
·建保
·建村
·建稽综函
·厅公路字
·建质函
·建质
·建规
·建市
·建设部令
·建办质电
·建金管
·建办质
·建住房
·建城
·建科
·建安办函
·建办城函
·规效能办
·建人
·民政部令
·人事部令
·劳社部发
·国资厅发分配
·主席令
·劳社厅函
·中组发
·劳社部函
·劳社厅发
·民办函
·民函
·民发
·农办牧
·农医发
·农办农
·农办医
·农市发
·农办机
·农经发

国办发[2007]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高 强  卫生部部长
      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国强  卫生部副部长兼中医药局局长
  成 员:李 辉  外交部部长助理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易小准  商务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刘 凡  工商总局副局长
      宋明昌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吴 浈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房书亭  中医药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协调小组在中医药局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王国强兼任。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协调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协调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