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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93]85号

国办发〔199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及上述实施办法,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附一: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一)确定级别的办法。 

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套改职务工资时也按此办法办理。 

1.确定级别的具体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这次确定级别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见附表一)。 

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的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人员的定级。 

初中、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2)其他新录用人员的定级。 

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其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级别。 

3.审批权限。 

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四十元(下同)为基数,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按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 

3.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见附表二)。任职年限是指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如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现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 

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职务工资档次。 

4.工龄工资,将现行工龄津贴直接转为职级工资制中的工龄工资。 

套改上述工资后,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 

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晋升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3.增加工龄工资。 

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发。 

4.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工资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岗位津贴。 

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予以保留。其他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原则上取消。需要新建岗位津贴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奖金发放办法。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计发。由于机关考核工作今年尚未全面开展,因此,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发放从一九九四年起实行。 

(六)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一百七十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一百八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一百九十五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二百零五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二十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四十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七十元。 

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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