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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5号-关于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按13%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 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详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特此公告。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特此公告。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