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 国办发 | 国发 | 中办发 | 国税发 | 国税函 | 财关税 | 财税 | 国人部发 | 国人厅发 | 财会 | 财企 | 财库 | 保监发 | 海关 | 国务院令 | 建质
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号-批准《硅铝处理的金红石型钛白粉的鉴定方法》和《有机表面处理的二氧化硅的鉴定方法》等14项海关化验标准(2)   找法规请联系找法规联系我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号-批准《硅铝处理的金红石型钛白粉的鉴定方法》和《有机表面处理的二氧化硅的鉴定方法》等14项海关化验标准(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批准《硅铝处理的金红石型钛白粉的鉴定方法》和《有机表面处理的二氧化硅的鉴定方法》等 14 项海关化验标准,现予以公布(标准名称见附件,标准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自 2007 4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标准编号名称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