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3
年
8
月
6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
5
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
2003
年第
35
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
2003
年第
48
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PAPER CO.
,
LTD.
)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
Ltd.
)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SP CO.
,
LTD.
)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Paper Mfg. CO.
,
Ltd.
)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
2007
年第
29
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7
年
3
月
30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PAPER CO.
,
LTD.
)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SP CO.
,
LTD.
)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
4%
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
2007
年
3
月
30
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
Ltd.
)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Paper Mfg. CO.
,
Ltd.
)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
51%
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3
年第
4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