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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于执行铜版纸反倾销案韩国企业更名的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3 8 6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 5 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 2003 年第 35 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 2003 年第 48 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PAPER CO. LTD. )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 )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SP CO. LTD. )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Paper Mfg. CO. Ltd. )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 2007 年第 29 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7 3 30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PAPER CO. LTD. )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SP CO. LTD. )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 4% 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 2007 3 30 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 )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Paper Mfg. CO. Ltd. )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 51% 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3 年第 4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