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外交部通知,
2006
年
6
月
3
日黑山共和国宣布独立后,
6
月
5
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宣布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简称“塞黑”)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6
月
14
日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同“塞黑”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继续有效,双方享有和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变。
7
月
6
日,中国政府与黑山共和国政府商定,在中国与“塞黑”间的所有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
鉴此,自
2006
年
6
月
14
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自
2006
年
7
月
6
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黑山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塞黑”的国别及统计代码“
349
”停止使用。增设国别塞尔维亚(
the Republic of Serbia
),其统计代码为“
358
”。增设国别黑山(
the Republic of Montenegro
),其统计代码为“
359
”。
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