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 国办发 | 国发 | 中办发 | 国税发 | 国税函 | 财关税 | 财税 | 国人部发 | 国人厅发 | 财会 | 财企 | 财库 | 保监发 | 海关 | 国务院令 | 建质
首页 >> 国务院令 >> 国务院令第24号-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找法规请联系找法规联系我

国务院令第24号-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农业部会同卫生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7 3 1 2 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