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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令第24号-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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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4号-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农业部会同卫生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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