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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国税发 >> 国税发[2004]18号-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找法规请联系找法规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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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18号-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审批手续,规范项目立项前评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促进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投资总额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等。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各期建设的建设总投资。

    第五条 国税系统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审批实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两级审批管理。

    第六条 总局和省局财务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将经本级局长办公会审定、拟立项的基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层报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第八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建设立项的条件:

    (一) 省、地(市)、县(区)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部门,可申请新建、购建。

    (二) 现有综合业务用房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对现有用房进行大型修缮。

    (三) 由于城市搬迁,城市改造和城市道路拓宽等原因,现有综合业务用房确需拆除或搬迁的,可申请新建或购建。

    (四) 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以前投入使用,且现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规定标准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可申请新建、购建或扩建。

    (五) 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投入使用15年以上未进行过大修或改建,确实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需要的,可申请进行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

    (六)由于污染等外部环境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工作,必须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立项的条件:

    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原则上是在原税校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不得新建。

    (一) 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设施建造于80年代,破损严重,且建成后未进行过维修改造,已无法适应职工培训需要的,可申请维修改造。

    (二) 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结构无法进行改造,或没有必要的教学、培训楼的,可申请新建必要的教学综合楼。

    (三)现有招待所建设时间较长,从未进行过整体修缮、装修,确实无法满足正常接待需要的,可申请进行修缮、装修。

    第十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须报送以下资料: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同时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附表1)、《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附表2)、《项目投资概算(估)算表》(附表4)、《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附表5)。

    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新建原因(属于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拆除、搬迁的,必须附当地政府会议纪要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 原有综合业务用房使用单位、建筑总面积、建设年代和新建后原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三) 拟新建综合业务用房进驻单位概况(人员编制、税收任务、纳税户数、征管范围)。

    (四) 拟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人防工程面积须附当地人防建设部门有关文件,特殊情况须附当地人防部门证明)、建设工期。

    (五) 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包括预算拨款、地方政府补助、自筹、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须报送下列资料: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现有建筑总面积,其中教学、宿舍的面积情况,建设年代以及是否进行过维修改造。

    (二) 拟利用该培训设施的培训规划和每年详细的培训任务。

    (三) 由于结构无法改造,拟申请拆除新建的教学和宿舍楼,必须附当地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

    (四) 拟改造及新建教学和宿舍楼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各项目的建筑面积,建设工期。

    (五) 须进行修缮、装修的培训中心的实际使用年限,是否进行过修缮、装修等。

    (六) 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包括预算拨款、地方政府补助、自筹、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基建项目,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项目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费用由审批机关负担。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进行,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总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项目评审,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决定是否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内容由总局或省局根据拟评审的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基建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确定。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出具评审报告,没有评审报告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立项。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报总局审批立项。

   (二)  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审批立项。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

    税校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税校、招待所的修缮、装修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含)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由省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建设的要求,项目单位内设机构应在同一办公楼办公,以利工作和节约投资。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与机构管辖区域相适应,不得跨区合建办公楼,人为扩大建筑规模。

    培训中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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