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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国人部发 >> 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找法规请联系找法规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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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 2004 1 1 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 9 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 7 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 5 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 3 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织、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 [2000]31 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