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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国人部发 >> 国人部发[2004]26号-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找法规请联系找法规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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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4]26号-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   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含中办电子科技学院和中办机要研究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要局(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级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外交部执行此项津贴的人员,包括国内和驻外使领馆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 10年的,每人每月 80元;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每人每月 100元;工作满 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 120 元。

    三、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外交部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国内和驻外使领馆密码人员均按国内标准发放。

    (四)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福利补贴即行取消。

    四、经费来源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执行时间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 2004 年1 1 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OO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