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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5]15号-关于在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五省(自治区)质检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云南省(自治区)人事厅,直属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质检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符合质检工作特点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在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五省(自治区)质检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要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相结合,通过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办法,严格资格确认、职务聘任以及考核程序,逐步实现质检执法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

    二、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名称为检验检疫官和质量技术监督官,试点范围仅限于在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五省(自治区)质检业务部门执法职位上工作的在职公务员。具体范围是:(一)检验检疫官在检验检疫局及所属机构中设置。人员为从事法制、检务、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食品检验、合格评定等业务工作的公务员。(二)质量技术监督官在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所属机构中设置。人员为从事法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合格评定、执法稽查等业务工作的公务员。

    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

    三、检验检疫官、质量技术监督官任职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获得。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在检验检疫官、质量技术监督官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执行原职级工资。

    四、试点工作中检验检疫官、质量技术监督官职位设置办法、任职资格条件、竞聘上岗等有关政策由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

    五、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各试点省(自治区)直属检验检疫局、人事厅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做好试点的具体工作。


附件:1. 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五年二月八日

 


附件1:


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为保证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组成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李传卿(国家质检总局党组书记)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成  员:刘家林(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司长)

              安  国(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司长)

    二、办公室

    主  任:安国(兼)

    成  员:朱光沛(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张玉宽(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傅兴国(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侯  燕(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助理巡视员)

              高光宇(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职位与任免处处长)

              谷  旭(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许武何(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干部一处处长)

              谷保中(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干部二处处长)

              王晓红(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

    三、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拟定政策、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是:

    (一)负责落实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的各项组织工作,包括拟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动员部署等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顺利实施。

    (二)了解、掌握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并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三)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件2:


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结合质检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步骤

    (一)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体职位

    根据工作需要及现有从事质检业务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设置检验检疫官、质量技术监督官职位,明确各职位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权限。

    (二)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和任职资格考试

    竞聘检验检疫官、质量技术监督官职位要通过相应类别任职资格考试,获得任职资格。个人根据检验检疫官、质量技术监督官任职资格相关条件要求,对参加相应类别的任职资格考试进行申报,填写《检验检疫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或《质量技术监督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报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相应类别任职资格考试。

    检验检疫官、质量技术监督官任职资格考试为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任职资格考试,分为甲类、乙类。通过质检甲类职位任职资格考试的,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职位任职资格;通过质检乙类职位任职资格考试的,取得四级、五级、六级、七级职位任职资格。

    考试内容以质检法律、法规为主,包括质检专业基础知识等。甲类职位任职资格考试突出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等能力,乙类职位任职资格考试注重依法行政和基本业务操作能力。

    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人事部共同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分别由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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