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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人部发[2004]14号-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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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4]14号-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名流域机构:
根据人事部《关于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人函〔2003〕56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水人教〔2003〕496号)精神,为顺利实施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工作,结合流域机构实际情况,制定了《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实施。
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人函〔2003〕56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水人教〔2003〕496号)精神,为了顺利实施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的过渡,结合流域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过渡原则
1.平稳过渡的原则。人员过渡要有利于保持职工队伍总体稳定,有利于水利事业发展。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过渡,促进人员整体素质提高。
3.分类过渡的原则。根据工作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考核和考试的办法进行过渡。
二、过渡范围
各级流域机构使用行政执行编制的机关中2003年12月31日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以下人员不得参加过渡: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2001年以来受过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处在缓刑期间的人员;近两(2002、2003)年连续病假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三、过渡办法
现有工作人员的过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和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考核、考试未通过的人员不能过渡。
(一)考核过渡
1.对具有干部身份(不含聘用制干部)的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考核的办法进行过渡。
过渡考核以近两年(2002、2003)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连续两年考核均在称职等次以上的,予以过渡。
2002年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年度考核意见为依据,确定是否过渡。
2.过渡考核的人员,要填写《流域机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考核过渡表》(附表1),由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按照《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并在流域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水利部审批。
(二)考试过渡
1.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下达聘干指标并办理聘干手续的人员和具有工人身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采取考试的办法过渡: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在市、县河务局机关工作,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工程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一。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流域机构按照规定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汇总表式样见附表2)报人事部、水利部备案。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照《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考试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的要求参加过渡考试。
3.对于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流域机构填写《流域机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录用审批表》(附表3)一式三份,报人事部、水利部审批。
四、组织领导和要求
1.流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过渡工作由人事部、水利部统一组织,各流域机构具体实施。
2.流域机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流域机构各级机关过渡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本机关行政执行人员编制控制数。
4.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略)
附表:1.《流域机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考核过渡表》(略)
2.《流域机构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考试过渡人员报名情况汇总表》(略)
3.《流域机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录用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