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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人部发[2005]22号-关于开展全国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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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5]22号-关于开展全国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和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精神,适应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整体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二期工程的需要,推进人事人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人事部决定在部分省(区、市)和有关单位开展全国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数据库建设的试点单位
根据各地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的实际,确定以下14个单位作为人事部首批全国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建设试点单位:
1、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局
2、吉林省人事厅
3、上海市人事局
4、安徽省人事厅
5、江西省人事厅
6、湖南省人事厅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8、陕西省人事厅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10、广州市人事局
11、哈尔滨市人事局
12、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13、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14、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和科技司
二、试点内容
1、建立公务员信息数据库;
2、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数据库;
3、建立军队转业干部信息数据库;
4、建立流动人才信息数据库。
在建设上述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总结信息采集、数据传输、存储方式与信息交换及数据库运行管理的经验;探索数据维护更新、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的方法和机制;检验数据库软件平台的稳定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是全国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对建库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统筹规划,分级建设。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妥善处理好上级需求与本单位业务应用的关系,当前需求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相互兼顾、协调发展。
(三)总结经验,加强沟通。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开展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的经验,做到促进人事人才工作,出经验,出成果。要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加强与人事部协调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