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 国办发 | 国发 | 中办发 | 国税发 | 国税函 | 财关税 | 财税 | 国人部发 | 国人厅发 | 财会 | 财企 | 财库 | 保监发 | 海关 |
首页 >> 财税 >> 财税[2004]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找法规请联系找法规联系我
更多法律法规
·财农
·财综
·财金
·财建
·财办
·教财
·财教
·会协
·商服贸
·财会函
·财办企
·财社发
·财预
·财行
·发改价格
·财际
·财社
·国粮财
·财政部令
·财办库
·国统字
·国统函
·建保
·建村
·建稽综函
·厅公路字
·建质函
·建质
·建规
·建市
·建设部令
·建办质电
·建金管
·建办质
·建住房
·建城
·建科
·建安办函
·建办城函
·规效能办
·建人
·民政部令
·人事部令
·劳社部发
·国资厅发分配
·主席令
·劳社厅函
·中组发
·劳社部函
·劳社厅发
·民办函
·民函
·民发
·农办牧
·农医发
·农办农
·农办医
·农市发
·农办机
·农经发

财税[2004]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