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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关税 >> 财关税[2004]14号-财政部关于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找法规请联系找法规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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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支持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进口的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和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LNG具体进口业务。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关税[2004]14号-财政部关于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