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 国办发 | 国发 | 中办发 | 国税发 | 国税函 | 财关税 | 财税 | 国人部发 | 国人厅发 | 财会 | 财企 | 财库 | 保监发 | 海关 |
首页 >> 财关税 >> 财关税[2004]26号-财政部关于中海壳牌南海石化项目部分进口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找法规请联系找法规联系我
更多法律法规
·财农
·财综
·财金
·财建
·财办
·教财
·财教
·会协
·商服贸
·财会函
·财办企
·财社发
·财预
·财行
·发改价格
·财际
·财社
·国粮财
·财政部令
·财办库
·国统字
·国统函
·建保
·建村
·建稽综函
·厅公路字
·建质函
·建质
·建规
·建市
·建设部令
·建办质电
·建金管
·建办质
·建住房
·建城
·建科
·建安办函
·建办城函
·规效能办
·建人
·民政部令
·人事部令
·劳社部发
·国资厅发分配
·主席令
·劳社厅函
·中组发
·劳社部函
·劳社厅发
·民办函
·民函
·民发
·农办牧
·农医发
·农办农
·农办医
·农市发
·农办机
·农经发

财关税[2004]26号-财政部关于中海壳牌南海石化项目部分进口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一、经国务院批准,中海石油壳牌石化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材料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分批通知海关执行。
  二、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同意对建设该项目首批6个装置(乙烯裂解装置;苯乙烯、环氧丙烷装置;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装置;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汽电联产装置;界区外辅助设施)而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总货值为112,834,412美元的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